共同利益社區申訴專員辦公室裁定

概述 


共同利益社區申訴專員辦公室會透過協會的投訴程序審查由提交投訴而產生的最終不利決定通知。本檢討的唯一目的是確定投訴人從協會收到的最終不利決定是否可能與管理共同利益社區的法律或法規或董事會解釋有否衝突。

申訴專員全權決定,並不受進一步審查或上訴。這不是司法判決、法院裁決、董事局命令或官方意見。申訴專員的裁決是法律上不具約束力的,並嚴格限於僅與共同利益社區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根據 § 54。1-2354。弗吉尼亞法案的 4 和《共同利益社區申訴專員規例》,向共同利益社區申訴專員辦公室提交的所有最終不利決定通知:

  1. 必須以通過其內部協會投訴程序提交給協會的協會投訴開始,以 
  2. 「應涉及管理委員會、管理代理人或協會的行動、不採取行動或決定與適用 (共同利益社區) 法律和法規不符的事宜。」

只有在協會提出最終決定(不利於投訴人)後,才可向本辦公室提交最終不利決定通知。請參閱此流程圖了解有關最終不利決定程序的更多信息。

申訴專員所發出的裁決須根據《資訊自由法》公開披露。我們希望公佈的《決定》中提供的指導對協會所有者、協會董事會成員以及任何其他可能處理類似問題的任何人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