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亞房地產委員會和弗吉尼亞公平房屋委員會概覽
根據弗吉尼亞公平住房法的調解
在提交房屋歧視投訴開始,並以弗吉尼亞房地產委員會和弗吉尼亞公平房屋委員會(「董事會」)提交指控或解僱結束的期間內,董事局應在可行的範圍內就該投訴進行和解。正如弗吉尼亞州公平房屋法例所用,「調解」一詞意味著投訴人提出的問題,或通過涉及受害人、被告人、其各自的授權代表和董事會的非正式談判來解決投訴人提出的問題,或通過調查該類投訴。
各方權利
- 保密性:在調解談判過程中所述或作出的任何內容都不能在後續因投訴而引起的行政聆訊或民事審訊中對一方作出反對。
- 代表權:所有當事人均有權在調解談判期間由法律顧問、律師或其選擇的組織代表。
- 調解的自願性質:參與調解是完全自願性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調解投訴。拒絕透過調解決投訴,並不會受罰。調查人員和調解員不得欺凌、威脅或恐嚇任何一方,以達成和解。
調解員 — 調解員的角色:
- 是一名中立參與者,尋求協助達成可協議的解決方案;
- 會在調解期間告知各方他們的權利;
- 將通知各方有關調解程序,並協助制定進一步對話的談判程序;
- 必須在各方之間傳遞報價和反向報價;
- 負責草擬一份調解協議,包括為受傷者提供個別救濟,以及旨在促進公眾利益以防止未來歧視的救濟措施;
- 如有必要,會提供有關《公平房屋法》的資料,以使雙方能夠從明智的角度進行談判;
- 可能描述違反《公平房屋法》可能要求或授予的可能救濟,但不會就該等罰款將對特定答辯人施加的可能性發表評論。
調解協議對投訴調查的影響
委員會批准的調解協議可終止投訴的調查。通過簽訂調解協議,受訪者同意為受害人提供個別救濟,並根據董事局規定的適當公共利益豁免,避免對投訴事實的可能承擔責任。受傷者同意接受《調解協議》條款所提供的寬免,以換取放棄他或她可能在民事審訊中獲得救濟的權利。
調解協議的性質
本協議的基本條款將是各方(包括董事局)談判和共同同意的條款。協議亦必須包括豁免條款,以保障公眾利益。委員會可根據每宗個案所提供的事實記錄的評估,制定適當的公眾救濟條文。
總檢察官辦公室的角色
在收到並核實被告人違反了董事局批准的調解協議的資料後,董事會可將事件轉交總檢察官辦公室進行執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