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及職業監管委員會

來自董事會的訊息

專業和職業監管委員會(BPOR)通過客觀和全面的指導和透明的公民訪問,並提供有關政策和計劃的一致信息,以及時向州長和董事提供有見解和基於證據的建議,對弗吉尼亞州的職業和職業監管提供有效的建議。

董事會負責:

  • 提供公民與部門聯繫的途徑;

  • 提供宣傳該部政策和計劃的途徑,以教育公眾並爭取公眾對該部活動的支持;

  • 監督部門的政策與活動,並有權取得部門資訊;

  • 審核部門預算並提出意見;

  • 就與專業和職業監管有關的事宜向總督和部門主任提供建議;

  • 評估聯邦各不受其他規管的職業和職業,以考慮該等專業或職業是否應受監管,以及如有,應施加的監管程度;以及

  • 定期審查部門或部門內的監管委員會所監管的每種專業和職業,以確定部門或適當的監管委員會是否應(i) 繼續以目前的監管水平監管此種專業或職業,(ii) 以不同的監管水平監管此種專業或職業,或 (iii) 不再監管此種專業或職業,以符合公眾利益。

通過在此註冊註冊以獲取監管行動和會議的電子郵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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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州監管市政廳提供了訪問董事會的會議時間表,議程和過去的會議紀要。

參觀大會堂https://townhall.virginia.gov/L/Meetings.cfm?BoardID=143

職業或職業如何被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 監管?

第 54 節。弗吉尼亞法案的 1-100 出,美國憲法和弗吉尼亞憲法都保護每個人從事任何合法職業,貿易或職業的權利。聯邦只有在必要保護或保護公眾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時才能監管某個職業或職業。這些規管不得超過保護或保護公眾健康、安全和福利的必要規範。 

對專業或職業的新法規必須由聯邦大會制定為法律。對專業或職業的監管可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啟動:

1.大會通過,總督簽署由州參議員或代表贊助的法例,為某個職業或職業建立監管計劃。(不需要研究。)

2.大會通過一項由州參議員或代表贊助的研究決議,指導專業和職業監管委員會(BPOR)評估對職業或職業監管的需要。然而,實際的監管計劃的建立仍取決於立法機關的單獨行動,如上述。

3.有關人士或機構根據第 54 節所述的程序向 BPOR 提交請願書。1-310。1,用於評估規管新職業或職業的需要。

BPOR 是由州長委任的九成員的董事會。第 54 節。1-310 授予 BPOR 權決定公共利益是否要求某一專業或職業受到監管。BPOR 進行公開聽證會,接收書面意見,並使用第 54 節中所述的準則。1-311 確定監管的需要。研究結果及建議須向總督及大會提交。然後,大會和總督將需要在立法會會議期間批准一項條例草案,以制定任何新的監管計劃。

可以施加哪些類型的規管?

第 54 節。1-311 概述了不同級別的監管。最常見的是註冊、認證和授權(如第 54 節所定義。1-300)。

註冊允許任何人士從事職業,但可能需要向監管機構提交有關該業務的地點、性質和運作的資料。

認證是一項自願性計劃。任何人都可以從事這個職業,但只有獲得國家認證的人才能表現自己為 " 認證的 " 專業人士。監管委員會代表聯邦向一名人發出證書,證明他擁有適當從事自己的職業或職業的特性和最低技能。希望獲得 " 州認證 " 的從業者將需要符合法律或法規定的要求。監管委員會獲授權在違反監管情況下施加金錢罰款、撤銷、暫停或未續約證書。

許可證是指一個人在沒有符合監管機關的教育、經驗或考試要求的情況下,不得從事專業或職業。監管委員會獲授權在違反監管情況下施加金錢罰款、撤銷、暫停或未續期許可證。

監管委員會的權力是什麼?

建立專業或職業監管計劃的法例也可以設立監管委員會來監督該計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管委員會由至少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董事會成員必須是公民成員,其餘的人必須是受監管的專業或職業從業者(第 54 節。1-200)。監管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第 54 節。1-201)包括公布法例(以制定認證或許可證的資格和實踐標準)以及徵收和收取費用的權力。監管委員會還接收有關被授權人或證書持有人的行為的投訴,並獲授權在違反監管情況下施加金錢罰款、撤銷、暫停或未續期許可證或證書。專業及職業監管部為每個監管委員會提供員工。

監管計劃的費用如何設定?

DPOR 及其監管委員會是非一般基金機構,這意味著它們的資金來自監管專業人員的費用,而不是任何稅收。監管計劃的收入是通過從監管機構收取的費用提供,並用於支付運營計劃的成本。董事會直接開支的估計是根據運行計劃所需的資源,例如員工,設備,系統,董事會活動和監管操作,制定的預算。其他營運成本是根據預計的監管人數和執法和審查活動的活動水平來確定。費用金額是根據每種類型的申請、續約、審查或其他監管費用確定,這些費用總計將為計劃的總營運和支持成本提供足夠但不過多的收入。建議的費用包括在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章第 40 章公布的規例中。2)。

法律法規有什麼區別?

由當選立法機構(弗吉尼亞大會)制定。行政部門機構和董事會撰寫法規以實施法律。

該法律建立監管計劃,創建監管委員會及其權力,並定義受監管的職業或職業(以及任何豁免)。該規例規定了註冊、認證或許可的程序;訂定入學要求(教育,經驗和/或考試);概述禁止行為和實踐標準。

法規是附屬或受法律的附屬性,但法律和法規都是可執行的。弗吉尼亞州法律是編制法律(也稱為法例)的編制,而弗吉尼亞行政法則是法規的官方編制。

董事會名單

專業及職業監管委員會

董事會管理員

Joseph C. Haughwout, Jr., Regulatory Affairs Manager

會員名單

董事會成員名單

Sathish Anabathula | 董事會主席

  • 夏洛茨維爾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8

Timothy Taylor

  • 雷斯頓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9

Carrie Sheffield | 董事會副主席

  • 阿靈頓
  • 未過期限截至 6 月 30, 2028

Charles B. Vaughters

  • 马纳金-萨博特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6

Jackson Dyer

  • Richmond
  • 未過期限截至 6 月 30, 2027

Grace Flores-Hughes

  • 卡斯爾頓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6

Ronald Bledsoe

  • 費爾法克斯站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9

Gaby L. Rengifo

  • 約克鎮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6

Jemmalyn A. Hewlett

  • Virginia Beach
  • 首四年任期截至 6 月 30, 2026

董事會成員由總督委任。要了解有關州長任命流程的更多信息,請訪問聯邦秘書的網站。